关键词: 全国招教
第三章 刑法
21.防卫限度的例外: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受限度限制。
22.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来避免本人危险。
23.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24.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从轻或减轻)
25.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26.累犯从重处罚。一般累犯:年满18周岁,前后故意犯罪,有期以上刑罚,时间5年之内;特殊累犯:年满18周岁,前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黑社会犯罪的。
27.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2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私设电网、确诊新冠病人拒绝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的、疑似新冠病人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的。
29.交通肇事罪,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方面是过失,后果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30.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31.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人暴力)
33.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34.贪污罪的主体: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
35.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36.挪用公款罪的三种类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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