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全国招教
第四章 民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4.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5.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年;意外事件:2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6.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7.“无人”(不满8周岁;已满8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8.“限人”(已满8周岁,不满 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9.“完人”(已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能力: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监护。
1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
1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1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人”所为;虚假表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15.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起算点: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16.成年人遭受性侵,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7.物权变动: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18.没有处分权,但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
19.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20.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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